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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,针对士人们的殿廷杀人的廷杖制度 冲冠一怒为红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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然而,即使是此种不多的难能可贵的士风士节,在起始于朱元璋蔑视仇视士人的心态及因此产生的陋制下,也于正德、嘉靖、万历等朝遭受了惨重打击。

在明朝前期,除明太祖重八和尚偏好鞭杀、杖杀朝士,时常兴大狱摧残士人外,之后的永乐(“靖难之役”和永乐夺位之后的大清洗属非常时期之非常手段,当属例外)和仁、宣朝,由于皇帝尚算清明,是以鲜有触目惊心摧残士人之大案。即使到英宗“土木事变“的王振肆虐时期,其政治虽日有颓势但于此节上却并无太大改变,盖因其无法对士人进行长期的、大规模的摧残。此固然有其他原因在内,但与当时职权尚在府部也有着很大关系,如于谦等六部尚书虽不能改换江山一洗朝风,可制衡、匡耶力还是有的,而朝士之势亦颇强,群臣在代宗面前毙杀王振余孽马顺就是一例。其后虽有宪宗朝之权宦汪直为祸,但随即又有孝宗长达十八年的“弘治中兴”,因此对朝士之态度基本属有消有长的相持之态,未出现摧秀木的大风浪。

然自正德、嘉靖起,因皇帝及权臣受到的制衡越来越小,自皇帝到权臣,包括极出色的政治家张居正在内,个个作威作福,活人杀人决于一念之间,遂开始了对士人长期的、大规模的摧残。如以制度而言,尤以有“殿廷杀人”之称的廷杖制度为最。

前面说过,明代制度化的对士大夫进行摧残的手段,以廷杖为代表,因为此处罚虽然属于制度化的刑罚,在经过审理的案件处罚中也时有所见,但也可以全然无视各种法规,无须任何审理诘问过程直接执行。譬如在朝上一不小心得罪了权臣和皇帝,那便是想打就打,即刻扒了裤子立即执行。倘若只有皇帝可以用,那也算有点制约,可这个东西却不然,只要皇上愿意,太监、大臣都可以拿来用,如张居正和魏忠贤就都假皇帝之名用过,因此这成了消灭异己的最好办法,也用不着想什么罪名,直接打死拉倒。而廷杖所具备的高残酷性、高侮辱性这双重属性,亦为中国历史所罕见,因此此法实乃最丑陋的恶法之一。

廷杖的残酷性,恐怕远超出一般人的想象,其险其惨其荼毒之深远,足以令人闻之股栗。

廷杖第一可怕之处,在于可轻易取人性命。

在一般人的想象中,屁股和大腿被打上一顿棍子或板子,无非是痛一阵,最多躺个十天半月也就是了,很难想象只要挨上个几十下,就能让人丢了性命。这事固然值得追究,同时我们还得知道,受刑者能否活命除了和被打的数量有关外,还和执行者对受刑人的态度有密切关系。其实行刑者想取人性命或放人一条生路,都十分容易,而且其中关节巧妙,不易被发现。

我们先来看看廷杖是怎么回事。据关于廷杖的记载道:

凡廷杖者以绳缚两腕,……至杖所,列校尉百人,衣襞衣,执木棍林立。……须臾,缚囚至,左右厉声喝:“阁棍。”则人持棍出,阁于囚股上。喝:“打!”则行杖,杖之三,令:“着实打!”或伺上不测,喝曰:“用心打!”而囚无生理矣。五杖易一人,喝如前。喊声动地,闻者股栗。凡杖,以布承囚,四人舁之;杖毕,以布掷地,凡绝者十之**。列校行杖之轻重,必察二官之话言,辨其颜色,而黠者则又视其足:足如箕张,囚犹可生;靴尖一敛,囚无生理矣(14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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